章程
202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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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新疆汇嘉十分孝心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传承中华民族的孝道、敬老、爱老、传授宣传孝道文化,帮助他人行孝道。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大写:貳佰万元整),来源于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捐赠设立。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业务管理单位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前进街5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传授孝道文化,敬老、爱老、帮助他人行孝道,致力于面向社会进行孝道的慈善公益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  本基金会由5-1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理事资格:

(一)热心公益事业,有爱心、有热心、有孝心。

(二)热衷孝道文化的传播。

(三)认真履行理事的职责。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提名并共协商确定。

(二)到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本理事会内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的1/3。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监督本基金会工作。

(三)参加本基金会活动。

理事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基金会章程、执行本基金会决议。

(二)接受和完成本基金会分配的任务、积极为本基金会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权利: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捐、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由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要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六条 本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程序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计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连任。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设常务副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议。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捐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新疆汇嘉百货集团捐赠。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面向社会行孝方面的慈善事务。

(二)组织宣传学习孝道文化。

(三)尊老、敬老、爱老、养老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金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中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四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贈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次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三)财产清册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的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现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维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上报至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面向社会行孝方面的慈善事务。

(二)组织宣传学习孝道文化。

(三)尊老、敬老、爱老、孝老的事项。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有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年6月23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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